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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类拒绝入境的豁免



移民法的第212(a)(6)条规定了许多因申请人违反移民规定,而构成拒绝申请人入境的理由,这些理由也是1996年非法移民重整及移民责任法Illegal Immigration Reform and Immigration Responsibility Act (IIRAIRA)很重要的一部份,如果外籍人士过去曾违反了任何一个规定,都有可能因此被拒绝入境。

这些在移民法上构成拒绝申请人入境美国的理由包括了以下各项:

1、没有经过美国的同意擅自入境美国,或在没有海关检查的方式下擅自入境美国。偷渡来美是不被允许的,但是过去曾经偷渡入境美国并不会成为签证被拒绝的主要理由。

2、在遣返程序中没有依规定出现而且无法提出合理的理由者,并会因此而被命令遣返,并且可能五年内不得入境美国。

3、如果一个人已经收到口头通知要求遣返却没有进行遣返的动作的话,这个人将有10年不得入境美国,在这段时间,这个人是不能以任何其他方式解除他在移民上的限制。
4、一个人刻意误导他人以取得移民上的利益也可能造成移民法上不得入境的理由。这个情况在移民的任何一个程序上都有可能会发生。最常发生例子是一个外籍人士在入境美国后,马上提出转换其他身份的申请。举个例子来说,王先生持有B-2观光签证入境美国,并在入境美国后马上为A公司工作,王先生持有的B-2观光签证入境美国的目的并非是观光旅游而是以工作为目的。这样的情况下王先生就很可能认有有明显刻意误用B-2签证的行为。

5、伪称自已是美国公民用以取得移民上的利益,包括合法的工作权利也可能因此而不得入境美国。
6、参与人蛇集团者也会因此得入境美国,这些人蛇集团包括直接参与运输人蛇及鼓励他人非法进入美国者。

7、此外,滥用F-1学生签证也是不被允许的。 F-1学生只能被允许在美国的公立学校就读一年,之后就必须将这一年的学费还给学校,但是以F-1学生签证的身份就读美国的私立学校则不在此限。

8、一个伪造文书且民事罪名成立者也是构成不得入境美国的原因之一。伪造文书包括故意抛弃证明文件﹑变造﹑改造或伪造各种证明或使用他人的文件来达到移民局的要求均构成不得入境美国的原因。

在少数的情况下,移民法是可以对曾经从事过被认为“不得入境”的行为予以豁免,通常可以豁免的情形只限于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的配偶或子女,如果这些人的移民申请会对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造成极度的困难的情况下,才有可能申请豁免。自从九一一事件后,美国的移民政策日趋严格,尤其日前反恐怖法案的实施,美国会加强与加拿大与墨西哥边境的安全及检查,同时对所有非移民签证申请人的背景调查也会更加的严格,所以我们提醒有意来美或人在美国的人士,务必小心不要因一时的疏失而违反了美国移民的相关法规,造成无法入境美国的遗撼。
参考资料:全球留学移民美国互助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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